司法院院字第26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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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2 页 | |
分割共有不动产所立之契,虽标其名称分析或析分,亦应依契税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第八条完纳契税,各继承人就其公同共有之遗产为分割时,关于不动产之部分,亦包含于契税条例第八条所称分割共有不动产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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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2 页 | |
分割共有不动产所立之契,虽标其名称分析或析分,亦应依契税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第八条完纳契税,各继承人就其公同共有之遗产为分割时,关于不动产之部分,亦包含于契税条例第八条所称分割共有不动产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