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1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5 页 | |
县司法处就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以外之刑事案件,以被告死亡之理由,为不受理之判决者,仍应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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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5 页 | |
县司法处就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以外之刑事案件,以被告死亡之理由,为不受理之判决者,仍应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