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8 页 | |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就其与同条第一项之关系上解释,所谓被诱人应以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被诱人为限。
(二)教唆或帮助尊亲属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刑法无特别加重处罚之条文,当然依第二百九十条第一项处断。
←司法院院字第2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8 页 | |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就其与同条第一项之关系上解释,所谓被诱人应以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被诱人为限。
(二)教唆或帮助尊亲属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刑法无特别加重处罚之条文,当然依第二百九十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