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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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2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98 条 ( 29.01.19 ) |
基于宣告假执行之判决,拍卖债务人所有之不动产者,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嗣后该判决虽经上级法院判决废弃,买受人取得之所有权,仍不因此而受影响,纵令该不动产尚未点交于买受人,及买受人所缴价金尚有一部未经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亦仅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其所为之给付,及赔偿其所受之损害,不得请求撤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