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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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4 页 | |
私人对于祀神会田之所有权或永佃权,为中央法令之所保护,省政府制定或核准之单行条例及规程,以之移转于乡镇公有或为其他变更,其法律关系之规定既与中央法令抵触,自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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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4 页 | |
私人对于祀神会田之所有权或永佃权,为中央法令之所保护,省政府制定或核准之单行条例及规程,以之移转于乡镇公有或为其他变更,其法律关系之规定既与中央法令抵触,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