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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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
空军路司令部总务股股长职务,查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副官职务相当,虽应认为军事检察官,但依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无追诉犯罪之职务。又同法第四章所规定之该管各级长官,既与军事检察官职务相同,自亦不能谨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