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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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5、923、924 条 ( 19.12.26 ) |
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仅为请求权而设,典物回赎权为形成权之一种,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九百二十四条但书所定回赎权之除斥期间,并非消灭时效,不适用时效停止之规定,故除有如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特别规定外,出典人虽因战事致不能于期间内回赎典物者,期间并不停止进行,其回赎权仍于期间届满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