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3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1 页 | |
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谓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财产,不以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列为配偶或未成子女之特有财产为限,凡为配偶或成年与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财产,皆包含在内,故被继承人成年之子或孙以自己名义用私财所购产业,不归入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内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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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1 页 | |
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谓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财产,不以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列为配偶或未成子女之特有财产为限,凡为配偶或成年与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财产,皆包含在内,故被继承人成年之子或孙以自己名义用私财所购产业,不归入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内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