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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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1 条 ( 24.01.01 ) |
法院将判处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检察官执行,如检察官尚未送监执行,该受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时,自得由检察官依照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条将受刑人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之处所,其日数不应算入刑期,如当地无医院或其他适当处所,可否将患病之受刑人交保在外医治,应由指挥执行之检察官斟酌其患病之情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