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0 页 | |
诉讼卷宗因战事灭失与因其他事故灭失,灭失之原因虽异,其为灭失则一,诉讼卷宗灭失后之处理方法,自无按其灭失原因分别定之之必要,非常时期民刑诉讼补充条例关于诉讼卷宗因战事灭失之规定于因其他事故灭失时,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应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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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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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卷宗因战事灭失与因其他事故灭失,灭失之原因虽异,其为灭失则一,诉讼卷宗灭失后之处理方法,自无按其灭失原因分别定之之必要,非常时期民刑诉讼补充条例关于诉讼卷宗因战事灭失之规定于因其他事故灭失时,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应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