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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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8 条 ( 20.01.24 ) |
原呈所称甲之侄乙,如于甲死亡时已为胎儿,依当时之法律,应立为甲之嗣子者,虽出生于民法继承编施行之后,亦为同编施行法第八条所称之其他继承人,若乙于甲死亡时未为胎儿,则惟出生于同编施行之前,依当时之法律,应立为甲之嗣子者,始为同条所称之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