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7 页 | |
行政法院评事,在律师法上既无得比照推事或检察官应律师检核之规定,自不得适用该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应律师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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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7 页 | |
行政法院评事,在律师法上既无得比照推事或检察官应律师检核之规定,自不得适用该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应律师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