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 条 ( 24.01.01 ) |
伪乡保长为敌伪向民间派募金钱粮食及民夫等,如系各别起意即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分别论罪,并适用刑法第五十条并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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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 条 ( 24.01.01 ) |
伪乡保长为敌伪向民间派募金钱粮食及民夫等,如系各别起意即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分别论罪,并适用刑法第五十条并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