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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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14 页 | |
驼运人于运盐入境时,经公卖店开具凭条,载明驼运食盐袋数交驼运人持条向盐仓运输,一面由公卖店报请盐务机关派员赴仓眼同过秤后,发给单照再行缴税,此项凭条既系经盐务机关之许可,用以替代运盐单照,该驼运人虽未能提出单照,但非无充分理由,依盐专卖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不构成贩运私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