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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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1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56 条 ( 24.01.01 ) |
非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县司法处误以命令处刑,如已经过声请正式审判之期间,即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固非通常上诉程序所能救济,惟此类案件,既在应行覆判之列,自应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所定,送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