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2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8、68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五十八条,乃关于罚金刑量定标准之规定,犯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高额时,自得于所得利益之限度内酌量加重,与同法第六十八条加重方法之规定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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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2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8、68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五十八条,乃关于罚金刑量定标准之规定,犯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高额时,自得于所得利益之限度内酌量加重,与同法第六十八条加重方法之规定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