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
在准许人民在国内自由买卖黄金案核准施行以前,查缉机关所缉获之私收金类及私运私带金银之案件,关于行政上之处分,仍应依缉获当时之法令办理,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条之规定。
←司法院院字第26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
在准许人民在国内自由买卖黄金案核准施行以前,查缉机关所缉获之私收金类及私运私带金银之案件,关于行政上之处分,仍应依缉获当时之法令办理,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