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3、324 条 ( 24.01.01 ) |
未委任代理人之自诉人于提起自诉后,因兵役被征入营无法传唤到庭,如该自诉人不能继续其应为之诉讼行为时,得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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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3、324 条 ( 24.01.01 ) |
未委任代理人之自诉人于提起自诉后,因兵役被征入营无法传唤到庭,如该自诉人不能继续其应为之诉讼行为时,得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