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第 5 条 ( 31.06.29 ) |
关于违反限价案件,依国家总动员法第八条及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系指就国家总动员物资及民生日用品之交易价格,所发管制命令有所违反或妨害而言,故依法宣告没收时,应以超过限价部分之价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