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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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2 页 | |
(一)浙江省政府所颁行之浙江省村里制,应认为省之单行法规,依该法规所设立之选举,应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选举。
(二)对于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像,如有意图侮辱公然加以损坏、除去或污辱之行为者,依照民国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明令,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论罪,惟在奉令以前,如有此项行为,依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二二三次关于前令不追溯既往之决议案,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