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4 页 | |
原为准尉以上之军佐,于解职后任行政官吏,解犯普通刑法之罪,其后又往军队服务,是其犯罪虽在任官、任役前,而审判则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立法意旨,应由军法会审审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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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4 页 | |
原为准尉以上之军佐,于解职后任行政官吏,解犯普通刑法之罪,其后又往军队服务,是其犯罪虽在任官、任役前,而审判则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立法意旨,应由军法会审审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