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为准尉以上之军佐,于解职后任行政官吏,解犯普通刑法之罪,其后又往军队服务,是其犯罪虽在任官、任役前,而审判则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立法意旨,应由军法会审审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