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8 条 ( 24.01.01 ) |
保甲长办公处经呈准由县市政府刊发之图记,应认为公印。
←司法院院字第26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8 条 ( 24.01.01 ) |
保甲长办公处经呈准由县市政府刊发之图记,应认为公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