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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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
依法应由军政警机关没收其所查获之银币银类,而该机关未予没收,连同人犯送经法院侦查结果予以不起诉处分,该项银币银类,并非刑法上所定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应予没收之物,院字第六七号解释不能适用,仍应送还该原送之军政警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