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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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4 页 | |
原文所称之聘派人员,当即指聘用或派用之人员而言,此项人员如合于宣誓条例第一条所称之文官,虽系由各机关聘派,亦应照文官宣誓词宣誓,至举行宣誓时,除由上级机关派员监誓外,得由其所属机关之长官监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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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4 页 | |
原文所称之聘派人员,当即指聘用或派用之人员而言,此项人员如合于宣誓条例第一条所称之文官,虽系由各机关聘派,亦应照文官宣誓词宣誓,至举行宣誓时,除由上级机关派员监誓外,得由其所属机关之长官监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