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9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9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国民兵团后备队官兵,除在正式军校出身已予武职名义之长官外,皆不能视同军人,业经院字第二六三五号指令解释有案,其以前之院字第二四八○号解释与此有异之部分,自不能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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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国民兵团后备队官兵,除在正式军校出身已予武职名义之长官外,皆不能视同军人,业经院字第二六三五号指令解释有案,其以前之院字第二四八○号解释与此有异之部分,自不能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