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4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6 条 ( 26.07.02 ) |
陆海空军刑法第五章之暴行胁迫罪,祇须施暴行或施胁迫,皆可成立,不以暴行与胁迫兼施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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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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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6 条 ( 26.07.02 ) |
陆海空军刑法第五章之暴行胁迫罪,祇须施暴行或施胁迫,皆可成立,不以暴行与胁迫兼施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