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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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5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4 条 ( 29.01.19 ) |
民国纪元前二十年出典之不动产,经民国十年前之确定判决,命典权人放赎者,出典人固非不得声请强制执行,惟此项典物依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出典人仅得出典后三十三年内回赎,出典人未于期间内提出典价回赎者,回赎权即归消灭,典物返还请求权亦即不能发生,其于期间内曾提出典价回赎,而典权人拒绝受领典价返还典物者,因回赎而发生之典物返还请求权,即自回赎时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消灭时效,如典物返还请求权已不能发生,或其消灭时效已完成者,典权人得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