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8 页 | |
军人在任官任役中犯罪,而发觉在免官免役后者,固应归法院审判,但其所犯如系惩治贪污条例之罪,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未施行前,仍应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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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8 页 | |
军人在任官任役中犯罪,而发觉在免官免役后者,固应归法院审判,但其所犯如系惩治贪污条例之罪,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未施行前,仍应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