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2 页 | |
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没收非行政罚,依同条例规定,应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俟核准后,移送当地粮食主管机关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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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2 页 | |
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之没收非行政罚,依同条例规定,应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俟核准后,移送当地粮食主管机关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