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6 页 | |
请求放赎典物事件,如与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适用要件相符,典权人虽为公库,法院亦应依同条项规定办理,此系适用现行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而为裁判,初非贬损法币价值。
←司法院院字第27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6 页 | |
请求放赎典物事件,如与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适用要件相符,典权人虽为公库,法院亦应依同条项规定办理,此系适用现行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而为裁判,初非贬损法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