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6 页 | |
斗殴案件双方受伤均轻微,或一方受轻伤、一方受重伤,而一方提起自诉,他方请求检察官侦查时,得依自诉、公诉各规定分别办理,但法院于自诉及公诉提起后,得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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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6 页 | |
斗殴案件双方受伤均轻微,或一方受轻伤、一方受重伤,而一方提起自诉,他方请求检察官侦查时,得依自诉、公诉各规定分别办理,但法院于自诉及公诉提起后,得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