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5 页 | |
查新颁禁烟法第二十二条既经规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县自应以奉文之日起为该法施行日期,即奉文前告发拏获未判之案,依该法第二条之规定,亦应适用该法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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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5 页 | |
查新颁禁烟法第二十二条既经规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县自应以奉文之日起为该法施行日期,即奉文前告发拏获未判之案,依该法第二条之规定,亦应适用该法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