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9 页 | |
私人集款创办社仓积榖,历年办理春放秋收,此项社仓之设立,如系以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即属社会公益之事务,其办理社务之社正及由社正委托之司账,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应均以办理公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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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9 页 | |
私人集款创办社仓积榖,历年办理春放秋收,此项社仓之设立,如系以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即属社会公益之事务,其办理社务之社正及由社正委托之司账,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应均以办理公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