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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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2 条 ( 24.01.01 ) |
惩治贪污条例为身分之特别刑法,其犯罪主体,应以同条例第一条所列举者为限,不合该身分之一般普通人民,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者,仅应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处断,不能援用该条例第四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