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7 页 | |
惩治贪污条例第九条之不为告发罪,以职务上明知他人贪污有据,为构成要件之一,办理会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无由知有贪污情事者,自无从成立该条之罪,但其职务上有无明知之机会,则属事实问题,应依实际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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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7 页 | |
惩治贪污条例第九条之不为告发罪,以职务上明知他人贪污有据,为构成要件之一,办理会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无由知有贪污情事者,自无从成立该条之罪,但其职务上有无明知之机会,则属事实问题,应依实际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