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7 条 ( 24.01.01 ) |
褫夺公权为从刑之一种,须随其所宣告之主刑为转移,故凡遇应依减刑办法减轻主刑之案件其夺权部分自得予以审酌,但仍应受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两项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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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7 条 ( 24.01.01 ) |
褫夺公权为从刑之一种,须随其所宣告之主刑为转移,故凡遇应依减刑办法减轻主刑之案件其夺权部分自得予以审酌,但仍应受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两项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