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7 页 | |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婚约无效及撤销婚姻,未便依职权于刑事判决主文内谕知,业经院字第二七零三号著有解释,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之婚约无效及第二项之撤销婚姻,与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相同,来文所称情形,应查照上开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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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7 页 | |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婚约无效及撤销婚姻,未便依职权于刑事判决主文内谕知,业经院字第二七零三号著有解释,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之婚约无效及第二项之撤销婚姻,与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相同,来文所称情形,应查照上开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