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3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9 页 | |
中央银行之会计员与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一条之文职公务员相当,其在战时犯强奸者,应依同军律第十一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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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9 页 | |
中央银行之会计员与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一条之文职公务员相当,其在战时犯强奸者,应依同军律第十一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