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0 页 | |
盐专卖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追缴法外利益之处分,应由盐务机关处理,不应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司法院院字第27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0 页 | |
盐专卖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追缴法外利益之处分,应由盐务机关处理,不应由法院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