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4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
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停止职务之公务员,未受免职处分或科刑之判决者,如已调任同官等之他职,即属已经复职,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自应补给停职期内之俸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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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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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
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停止职务之公务员,未受免职处分或科刑之判决者,如已调任同官等之他职,即属已经复职,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自应补给停职期内之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