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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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7 条 ( 19.12.26 )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 9 条 ( 20.01.24 ) |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所谓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关系,及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九条所谓嗣子女与其所后父母之关系,皆指亲属关系而言 (参照院字第二○三七号第二○四八号解释) ,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亲属关系为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或嗣子女与其养父母或所后父母之亲属关系,依上开各条之规定,既与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亲属关系相同,自亦为直系血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