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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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 9 条 ( 20.01.24 ) |
嗣子与其所后父母,依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九条之规定,既有与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同一之亲属关系,则与其所后父母之他子女,当然有与兄弟姊妹同一之亲属关系,故嗣子与其所后父母之他子女,亦不失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所称之兄弟姊妹。至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不过谓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均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同一顺序之继承人,院字第八九八号解释,亦不过谓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谓兄弟姊妹,系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不包含在内,均非含有嗣子与其所后父母之他子女,非属兄弟姊妹之意义,原电所列乙说未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