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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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1185 条 ( 19.12.26 ) |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关于遗产继承人顺序之规定,既列兄弟姊妹于祖父母顺序之前,其所谓兄弟姊妹,自系指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而言,同祖父母之兄弟姊妹,当然不包含在内。
(二)民法亲属编关于血亲之规定,仅有直系旁系之分,并无内外之别,该编施行前所称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规定遗产继承第四顺序之祖父母。
(三)无法定继承人亦无指定继承人之遗产,应适用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于清偿债权、交付遗赠物后,将其剩馀归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