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4 页 | |
原告之诉讼标的,曾经确定判决,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固应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但此项之诉,在该法施行前,已依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九十条第七款以判决驳斥,虽在上诉中该法业已施行,如上诉审认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依该法第四百十五条规定,以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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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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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诉讼标的,曾经确定判决,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固应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但此项之诉,在该法施行前,已依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九十条第七款以判决驳斥,虽在上诉中该法业已施行,如上诉审认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依该法第四百十五条规定,以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