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4 页 | |
寺庙僧道既不在县保卫团法第五条各款免除之列,自有入团编练之义务,至同条第四款前半乃对于在外有职业者免其归受训练之意,故祇须在原居住之乡镇以外者,即属本款所定外字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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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4 页 | |
寺庙僧道既不在县保卫团法第五条各款免除之列,自有入团编练之义务,至同条第四款前半乃对于在外有职业者免其归受训练之意,故祇须在原居住之乡镇以外者,即属本款所定外字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