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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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28、1142 条 ( 19.12.26 ) |
祭产系公同共有性质,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应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定之,由遗产中提出作为其子孙各房按年轮值之祭产,不属于应继之遗产,自非养子女所应继承,养子女不得按年轮值,惟养父母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为其继承人,而公同共有人仍承认其房分存在,并认养子女得代轮值时,养子女始得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