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2 页 | |
某乙就某甲之著作物撰著续集,核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谓就他人之著作物阐发新理者固属有别,惟某甲之著作物,在呈请注册时,并未声明另有续集,亦与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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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2 页 | |
某乙就某甲之著作物撰著续集,核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谓就他人之著作物阐发新理者固属有别,惟某甲之著作物,在呈请注册时,并未声明另有续集,亦与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