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5、1123113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则其遗腹子女即受胎在妾与家长之关系存续中者,应认与经生父抚育者同。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兄弟姊妹者,凡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均为该款同一顺序之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