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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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5、1123、1138 条 ( 19.12.26 ) |
(一)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则其遗腹子女即受胎在妾与家长之关系存续中者,应认与经生父抚育者同。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兄弟姊妹者,凡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均为该款同一顺序之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