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7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5 条 ( 19.02.10 ) |
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前,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后,设定之典权定有期限,依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得回赎者,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仍适用该办法办理,该办法第八条定明设定典当期间以不过十年为限,违者一届十年限满,应准业主即时收赎,则在该办法施行后 (民国四年十月六日后) ,设定逾越十年期限之典权,如该省另无单行章程或习惯 (参照同办法第九条) ,出典人自得于届十年限满后,向典权人收赎,倘典权人因支付有益费用,使典物价值增加,回赎时典权人得就现存之利益请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