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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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7、911 条 ( 19.12.26 ) |
典权为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基于典权所获之收益与利息不同,不得适用关于利息之规定,出典人于出典后向典权人承租典物,乃另发生之租赁关系,应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其租赁物若为耕作地,果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全无,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得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